因为职业病单位不给调岗不安排工作起诉单位,还没判,单位开始找各种理由刁难了,我该怎么办?

因为职业病单位不给调岗不安排工作起诉单位,还没判,单位开始找各种理由刁难了,我该怎么办?起诉至今休的病假,现在单位又要写申请,并且备注如果是假病假,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有依据吗?

【法律分析】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病休的行为,不仅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和单位个i章制度的行为,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不诚信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陈述你的职业病已经依法认定,因此不存在作假的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不适应原有工作的并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调整与其嫩分离相适应的岗位,经调整后劳动者仍然无法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单位在你申请上注明作假病假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属于对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再次强调和提醒,并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

【行动建议】
1、如果正处在职业病医疗期或观察期内的,你只需要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即可
2、治疗住院的需要继续病休的出提交医院证明外,应根据单位要求提交病假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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