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为什么要由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如题所述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本处理原则是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一直存在(即一体化存续),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编制下列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以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

贷: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扩展资料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处理:

计入当期损益财会〔2014〕14号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即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

另外,财会〔2014〕14号第六条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CAS37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权益性证券收到的对价后计入相关权益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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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05
1、同一控制下合并,是按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入账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入“资本公积”。
2、如果是冲减资本公积,当资本公积不足冲减时,分别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抵销分录已将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被合并方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也即截止到合并日的所有留存收益)全部抵销。
4、对于被合并方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应归属于合并方,要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为集团整体的留存收益。必然要增加“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合并时的分录:
借:长期股权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等
来考虑,相当于此时的分录是:
借:长期股权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等
贷:盈余公积
贷:未分配利润
即用合并时的对价的账面价值,换回了长期股权,并且还有合并前的被合并方实现的部分损益。
从以上分录可以看出,应从“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如果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则分录就要变为(初始时差额=初始成本-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
借:盈余公积
借: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等
贷:盈余公积
贷:未分配利润
以上分录借贷方都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所以就没有必要将超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部分再调整了。

所以,同一控制下合并,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以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为限,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3-01-12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本处理原则是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一直存在(即一体化存续),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编制下列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以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

贷: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扩展资料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处理:

计入当期损益财会〔2014〕14号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即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

另外,财会〔2014〕14号第六条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CAS37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权益性证券收到的对价后计入相关权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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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5-11
1、同一控制下合并,是按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入账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入“资本公积”。
2、如果是冲减资本公积,当资本公积不足冲减时,分别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抵销分录已将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被合并方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也即截止到合并日的所有留存收益)全部抵销。
4、对于被合并方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应归属于合并方,要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为集团整体的留存收益。必然要增加“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合并时的分录:
借:长期股权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等
来考虑,相当于此时的分录是:
借:长期股权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等
贷:盈余公积
贷:未分配利润
即用合并时的对价的账面价值,换回了长期股权,并且还有合并前的被合并方实现的部分损益。
从以上分录可以看出,应从“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如果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则分录就要变为(初始时差额=初始成本-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
借:盈余公积
借: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等
贷:盈余公积
贷:未分配利润
以上分录借贷方都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所以就没有必要将超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部分再调整了。
所以,同一控制下合并,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以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为限,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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