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单位上两天休息两天,每周在单位的时间超过90小时,综合工时,合法吗?

上两天休息两天,上班早到,下班晚走,有时候下班还得开会,培训!每周在单位的时间最少90小时。八点半开始干活,到中午十一点半,去食堂打饭,回单位值班室吃饭,吃完饭可以在单位宿舍(值班室旁边就是宿舍)休息到一点半,下午一点半干到五点半,还是去食堂打饭回值班室或者宿舍,晚上七点开会培训能折腾到九点左右,这是正常的。但是现在基本上两天里面有一天就得从夜里十一点干到凌晨三点左右,第二天还得八点半继续!请问这样干活符合劳动法规定吗?我们是综合计算工时。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有加班,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一、一般劳动者加班,需要用人单位批准,需要给用人单位写加班申请表,如果劳动者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私自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加班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我们中午吃饭的时间不算在综合工时里面,但是吃饭必须在部门里面吃,不准去食堂吃,当让也不能回家,这个时间还不算工时,是不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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