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两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A公司于2007年2月取得B公司20%的股权,成本为1 000万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取得投资后A公司向B公司派出董事1名。2007年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00万元。在此期间,B公司未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2008年3月,A公司以2300万的价格再购入B公司50%的股份,并能够控制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 200万元。
(1)2008年3月,对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00万元进行追溯调整(假定A公司10%提取盈余公积)(权益法变为成本法)
借: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
(2)2008年3月支付2 300万元取得B公司5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2 300
贷:银行存款2 3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2 3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2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20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转换为成本法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是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吗,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该没有关系,那为什么还会确认10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呢?)
我还是不太明白,成本法的要求和投资成本确认的方式有什么区别吗?你上述说的“当付出的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就产生了营业外收入”这不是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吗?既然已经转为了成本法,就应该按照成本法的核算方式来确认它的投资成本才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