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大家好 !
我想问一下我2010年2月5日进入该公司,我应聘的岗位和工种是【印刷机长】,实际正常工作工资是4500元每月,加班另算。但是当时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因为种种原因签第一次劳动合同的岗位和工种是【员工】,正常工作工资是900元每月,合同期限从2010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但是2011年5月份的时候又和公司签了第二次劳动合同,签的岗位和工种是【印刷机长】,正常工作工资是4500元每月,这个是当时的实际工资,合同期限从2010年2月5日起至1015年2月4日止,现在两次签的合同我手上都有一份。现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公司因为要拆迁马上也要搬往另外一个工业区但还是在深圳。公司现在要缩小规模又不想赔偿想要我们自己辞职,我也不想到另一个工业区去。现在公司又要我续签劳动合同,岗位和工种和第一次签的一样又变成【员工】,正常工作工资变成了1808元每月,合同期限是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而且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新内容:(合同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业绩、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自愿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乙方的工作所在地为【深圳】,根据甲方工作安排,乙方同意工作地点相应调整)。 这一条以前的合同是没有的。
现在我想请问三个问题:1:前面签的两份合同应当以一次还是第二次为准?
2:如果公司再拿另外一份合同岗位和工资和第二次一样我再续签的话是不是属于已经是第三次合同了可以要求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3因为现在要签的这份合同和第二次的合同比较:职位和工资都降低了而且还加了不利于乙方的条款,实际工资还是4500,如果我不续签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五年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有补偿的话有什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