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省公务员,因公致残评为10级,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另应享受那些公伤补偿。感谢你的帮助。

如题所述

公务员法第77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22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工伤保险条例 第65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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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13
  具体的补偿问题各地操作上也存在差异,不过民政部有个文件你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可以帮到你。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7-13
目前,公务员没有纳入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向当地财政申请有关待遇。
第3个回答  2012-07-13
你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但你享受因公伤残补偿待遇,综合起来因公待遇比工伤保险待遇强多了。
纵横法律网-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张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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