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关于经济法的题目,回答的好加分。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5头牛。现在假设发生下列情形:
1. 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劈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归谁,为什么?
3.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将丙踢伤,所产生的损失赔偿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道甲保留了此牛(牛4)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交付丁,丁能否根据此合同获得牛4的所有权,为什么?
6.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怎么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题目就是这些了,希望能回答的清晰,最好能解释是那些法律类型,详细的加分。

  1、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劈死损失由谁甲甲承担。
  理由是,《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双方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故标的物灭失风险由甲承担。
  2、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归乙所有。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乙所有。
  3、牛款付清之前,牛3将丙踢伤,所产生的损失赔偿由乙承担。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4、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5、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道甲保留了此牛(牛4)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交付丁,丁可以根据此合同获得牛4的所有权。《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6、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0元,该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属买受人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不具有定金的效力。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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