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据建设部颁发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也明确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交付使用的房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如在保修期内,房屋确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即使房屋已经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验收,也并不能否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的客观事实,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承担保修责任。
如房屋出现渗水、漏水等质量问题,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承担保修责任。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的规定,购房者也可以先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应的维修费用以及维修期间购房者的损失,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应注意保留与房屋质量缺陷及维修费用相关的证据。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限为5年,而浙江省就这一方面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交付后8年内出现渗水、漏水等问题的,购房者都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