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没有收款人,可是基本当事人有收款人.可以解释一下吗?

我理解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没有收款人这个,可是基本当事人里为什么有收款人?
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里没有付款人,相应的,基本当事人里也没有付款人,为什么支票不是?

我国现阶段使用的票据都是记名式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流通转让必须采取背书方式,没有收款人名称是无法背书的。
本票是自付票据,出票人也是付款人,二者合二为一,所以,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
支票是委付票据,是委托银行付款,所以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个。至于收款人为什么不是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这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使用支票采购商品或服务时,出票人往往事先不知道收款人名称,无法在出票时记载收款人名称,为了减少现金使用,促进支票的使用和流通,票据法在规定支票的记载事项时,没有把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记载事项,而在下面的条款中,又规定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条文——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二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七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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