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支票在出票时,很多时候并不能确定收款人是谁。支票是我国使用最为广泛的票据,为了促进支票的使用和流通,我国《
票据法》并没有将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来规定。但是,我国的支票也是记名支票,要使用前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所以,我国的票据法规规定,收款人名称可以经过出票人授权进行补写,未补记收款人名称的支票,不得提示付款或者背书。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追答感谢采纳。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