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什么有“收款人”名称?但是支票却没有?

如题所述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使用支票采购商品时,出票人往往不能事先确定收款人,无法在出票时记载收款人名称,为了方便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我国《票据法》没有将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须记载事项要求出票时必须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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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3
因为支票在出票时,很多时候并不能确定收款人是谁。支票是我国使用最为广泛的票据,为了促进支票的使用和流通,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将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来规定。但是,我国的支票也是记名支票,要使用前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所以,我国的票据法规规定,收款人名称可以经过出票人授权进行补写,未补记收款人名称的支票,不得提示付款或者背书。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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