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事业单位工作多年,未签订正规劳动合同,07年末,以减员增效为由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否应为我补缴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有何法律依据?还可得到什么赔偿?如果单位不给补缴,清算成现金如何计算?社保部门是否接受个人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