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资的在历史上发展和变化

我最近在写一篇论文,在比较意大利员工工资在二战后的发展和变化, 但是找不到关于中国这一块的资料,能帮帮我吗?

这个不好说,你可以搜索一下各朝代的各官品俸禄明朝(中央)

  1、三公、三孤: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

  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

  令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

  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

  2、六部:

  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

  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

  等。

  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3、督察院:

  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

  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

  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

  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

  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

  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

  予执行。

  5、五寺: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马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6、詹士府:

  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

  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

  7、太医院:

  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

  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8、翰林院:

  相当于现在国立大学,干部学院等的综合,翰林院的首长称为翰林学士(正五品),侍读学士两

  人,侍讲学士两人(从五品),侍读、侍讲各两人(正六品),修撰(从六品)考中状元后就会

  被授予此职位。编修(正七品)榜眼、探花考中后就会被授予此职位。

  明朝(地方)

  县:助手有县丞、主簿。县丞协助知县管理县政,主簿管全县粮税、户籍。水浒中宋江上山前好像就是县丞一职。

  州,最早出现在西汉。汉武帝把全国划分成了13个监察区,称为州,州的长官叫刺史,负责监察郡,县的官吏。东汉后,刺史又称州牧。隋取消郡的建制,只存州、县。

  宋朝州的行政长官才称知州。明清两代的州有两级别:直隶州和散州。

  直隶州属省,级别与府相同;散州隶属府,同县级。

  知州属官有同知(智能ABC中叫同志)、通判,分别掌财政、刑法、治安等。清朝时,直隶州(76个)散州(48个)

  府(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府的长官称府尹,宋朝的府属“路”(介于中央和州之间)

  明清两代除首都、陪都所在地府长官仍称尹外,一般都称知府。没办法谁叫人家是京官呢。

  明代府按纳税粮分三等:纳粮20万以上为上府,20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无粮的叫地府,全国150多个府。

  宋朝收回节度使兵权,节度使后来只是荣誉称号,只发奖状不给实权。元代废除。

  明朝官员品级和俸禄(以万历年间为准)

  正一品(月俸八十七石)

  太师 太傅 太保 宗人令 左右宗正 左右都督 左右宗人

  从一品(月俸七十二石)

  少师 少傅 少保 太子太师 太子太傅 太子太保 都督同知

  正二品(月俸六十一石)

  太子少师 太子少傅 太子少保 尚书 左右都御使

  都督俭事 正留守 都指挥使 袭封衍行公

  从二品(月俸四十八石)

  布政使 都指挥同知

  正三品(月俸三十五石)

  太子宾客 侍郎 副都御使 通政使 大理寺卿

  太常寺卿 詹事 府尹 按察使 副留守

  都指挥佥事使 指挥事

  从三品(月俸二十六石)

  光禄寺卿 太仆寺卿 行太仆寺卿 苑马寺卿 参政

  都转运盐使 留守司指挥同知 宣慰使

  正四品(月俸二十四石)

  佥都御史 通政 大理寺少卿 太常寺少卿 太仆少卿

  少詹事 鸿胪寺卿 京府丞 按察司副使 行太仆寺少卿

  苑马寺少卿 知府 卫指挥佥事 宣慰司同知 提督四夷馆少卿

  从四品(月俸二十石)

  国子监祭酒 布政司参议 盐运司同知 宣慰司副使 宣抚司宣抚

  正五品(月俸十六石)

  华盖殿大学士 谨身殿大学士 武英殿大学士 文渊阁大学士 东阁大学士

  春坊大学士 翰林院学士 庶子 通政司参议 大理寺丞

  尚宝寺卿 光禄寺少卿 六部郎中 钦天监正 太医院使

  京府治中 宗人府经历 上林院监正 按察使佥事 府同知

  王府长史 仪卫 正千户 宣抚使同知

  从五品(月俸十四石)

  侍读侍讲学士 谕德 洗马 尚宝少卿 鸿胪少卿

  部员外郎 五府经历 知州盐运司副使 盐课提举 卫镇抚

  副千户 仪卫 副招讨 宣抚司副使 安抚使安抚

  正六品(月俸十石)

  大理寺正 詹事 丞 中允 侍读

  侍讲 司业 太常寺丞 尚宝司丞 太仆寺丞

  行太仆寺丞 主事 太医院判 都督院经历 京县知县

  府通判 上林苑监副 钦天监副 五官正 兵马指挥

  留守司经历 都司经历 断事 百户 典仗正

  神乐观提点 长官司副诏讨 宣抚俭事 安抚同知 善世正

  从六品(月俸八石)

  赞善 司直郎 修撰 光禄寺丞 光禄寺署正

  鸿胪寺丞 大理寺副 京府推官 布政司经历 布政司理问

  盐运同判官 州同知 盐课司提举 市舶司提举 河梁副提举

  安抚司副使

  正七品(月俸七石五斗)

  都给事中 监察御使编修 大理寺评事 行人司正 五府都事

  都察院都事 通政司经历 太常寺傅士 大常寺典簿 兵马副指挥

  营膳司所正 京县丞 府推官 知县 按察司经历

  留守司,都司都事,副断事 审理 安抚司俭事 蛮夷长官

  从七品(月俸七石)

  翰林院检讨 左右给事中 中书舍人 行人司副 光禄寺典簿

  光禄寺署丞 詹事府主薄 詹事府主簿 京府经历 灵台郎

  祠祭署奉祀 州判官 盐课司副提举 布政司都事 副理问

  盐运司经历 卫经历 宣慰经历 招讨司经历 蛮夷副长官

  正八品(月俸六石六斗)

  国子监丞 五经博士 行人 部照磨 通政司佑事

  京主簿 保章正 御医 协律郎 典牧所提领

  营缮司所副 卫知事 府经历 县丞 煎盐司提举

  按察司知事 宣慰都事 王府典簿正 王府典宝正 王府奉祀正

  王府良医正 王府典膳正 讲经 大通关宝钞,龙江司提举

  至灵元府崇真宫灵官

  从八品(月俸六石)

  清纪郎翰林院典藉 国子监助教 国子监典簿 国子监博士

  光禄彔事 光禄监事 鸿胪寺主簿 京府知事 运司知事

  挈壸正 祠祭署祀丞 布政司照磨 王府典膳副 王府奉祀副

  王府典宝副 王府良医副 宣慰司经历 神乐观知观 崇真宫副灵官

  左右觉义 左右玄义

  正九品(月俸五石五斗)

  校书 侍书 国子监学正 部检校 鸿胪寺署丞

  五官监候 五官司历 营缮所丞 府知事 龙江宝钞副提举

  县主簿 长史司主簿 长史司典仪正 长史司典乐 牧监正

  茶马大使 赞礼郎 奉銮知事 宣抚知事 安抚知事

  颜料局大使 皮作局大使 鞍辔局大使 宝源局大使 织染所大使

  承运库大使 宝钞广惠大使 广积库大使 赃罚库大使 京府织染局大使

  十字库大使 典牧所大使 会同馆大使 文思院大使 杂造局大使

  从九品(月俸五石)

  待诏 司谏 通事舍人 正字 詹事府彔事

  司务 学彔 典籍 鸣赞 序班

  司晨 漏刻博士 司牧局大使 牧监副 圉长

  大医院吏目 提举司吏目 盐课司吏目 州所吏目 副教授

  染造大使 织染局大使 府仓大使 司库司大使 司狱副使

  巡检副使 茶马副使 教坊司韶舞 司乐 按察司检校

  府照磨 宣抚司照磨 典仪 副教授 草场大使

  军储大使 御马大使 都督府大使 门仓大使 军器局大使

  典牧所副使 会同馆副使 文思院副使 伴读 颜料局副使

  承运库副使 宝钞广惠副使 广积库副使 赃罚库副使 十字库副使

  广盈库大使 太仓银库大使 大仆寺大使 京府库大使 都税大使

  宣课大使 柴炭司大使 京府织染局副使 皮作局副使 鞍辔局副使

  宝源局副使 织染所副使 正术 正科 都纲

  都纪 太常寺同乐 都司、运司、府学、京卫、宣抚、宣慰司学教授

  司牲司大使 杂造局副使 节慎库大使 营膳所丞

  未入流(月俸三石)
历代职官表(宋朝)

部门
官职 品级

职掌

说明
(三师)

(三公)

(三孤)
太师、太傅、太保 正一品

三师、三公本为亲王使相宰相之加官。惟徽宗时,蔡京为太师时,掌宰相实权。
太尉、司徒、司空 正一品
少师、少傅、少保 正一品
(宰相) (宋初)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从一品 总理全国政事 以宋初为例,其他时代变化很多。(以下同)
参知政事 正二品 副相
枢密院 枢密使
(知院事) 从一品
正二品 专司“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以及“侍卫诸班直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戌赏罚之事”
副使
(同知院事) 正二品
门下省 侍中 佐天子,审中外出纳之事。
门下侍郎 佐侍中
中书省 中书令 佐天子,宣奉天子命令
侍郎 佐令
尚书令 奉天子命而施政
尚书省 左、右仆射 佐令
左、右丞相 佐令
三司使 三司使 掌全国钱谷出纳,均衡财政收支
副使
翰 林

学士院
翰林学士 正三品 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极端机密文件
翰林侍读学士 正三品
翰林侍讲学士 正七品
崇政殿说书 从七品
谏院 知谏院 掌规谏朝政缺失
六部

(吏、户、礼、兵、刑、工)
尚书
(各一人) 从二品 同唐之制 宋之六部、组织上属于尚书省。
侍郎
(各一、二人) 从三品
郎中 正六品
员外郎 从六品
御史台 御史大夫 从二品 专掌监察、执法

1.“大夫”为加官,不除人。“中丞”为实际上之台长。
2.宋仍于御史台设三院。
御史中丞 从三品 台长
侍御史
(台院) 从六品
殿中侍御史
(殿院) 正七品
监察御史
(察院) 从七品
(九卿)
(九寺) 卿
(各一人) 正四品
(或从四品) 宋之九卿:太常寺、宗正寺、光禄寺、卫尉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少卿
(各一至二人) 从五品
(或正六品)
国子监 祭酒 从四品 掌教育行政
司业 正六品
国子博士 正八品
国子监丞 正八品

路 转运司:转运使、副使、判官 掌一路财赋、又兼管监察官司吏之事 南宋谓“漕司”
提刑司:提点刑狱公事 掌司法和刑狱 南宋谓“宪司”
提举常平司:提举常平茶盐公事 掌常平仓及贷放钱谷等事务 南宋谓“仓司”
提举学事司 掌所属州县学校和教育行政 徽宗设,不久废。以上各官谓之“监司”。
经略安抚司
经略安抚使 掌军事及民政 南宋谓“帅司”

府 知府事
(各一人)
(府尹) 开封尹
正三品 掌府之事 宋于首都、陪都及特要之地称“府”
(少尹) 开封少尹从六品
(判官)
(推官) 开封府均从六品
州 (判某州事)
(刺史) 从五品 掌州之治 宋不设“太守”,“刺史”乃虚衔。
判某州事
(权知某州军州事)
知州
(简称) 兼指挥军事
军监县 知某军事 戌兵驻县官,兼管军事 宋代之县,分为:

赤县:在京城内
畿县:京城外
望县:四千户以上
紧县:三千户以上
上县:二千户以上
中县:千户以上
中下县:不中千户
下县:五百户以下
知某监事
知县(县令) 赤县:正七品
畿县:正八品
其它:从八品 掌县之治
县丞
(小邑不置) 赤县:正八品
畿县:从八品
其它:从八品
主簿
(小邑不置者以尉兼) 赤县:从八品
畿县:正九品
其它:从九品
尉 赤县:从八品
畿县:正九品
其它:从九品 掌阅习弓手,戢奸禁暴,凡县不置主簿则尉兼之
其余的自己查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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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4
  国际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也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产生是由于在工人的斗争下,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性措施,规定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某一限度,以改变工人工资水平不断降低的局面。随着二十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很快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前苏联和东欧各国,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也先后规定了本国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或工资浮动下限。

  到21世纪初,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1]
  中国
  1922年8月中国共产党在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中,提出应制定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保障法。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苏维埃政府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要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工资。

  2000年-2010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1948年第六次劳大明确规定最低工资要保证包括职工本人在内的两口人的生活需要。
  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也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企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
  198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宣布承认旧中国1930年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26号公约。但由于种种原因,以上各次规定一直未能以法律形式贯彻落实。
  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颁发[1993]333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还制定了《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工资支付规定》等配套法规。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对原劳动部劳部发[1993]333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作了某些修正和补充。

  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最低工资规定》,对原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作了修正和补充。至此,《最低工资规定》开始正式实施。[2]

  中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后,全国31个省市都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每个省市都有各自不同的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 国际标准

  2010年中国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的国际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
  国际间最低工资问题的研究表明,任何试图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最低工资率的想法都不现实。如果国际最低工资率以低水平国家的工资为基础,对高工资标准的国家则没有作用;如果以较高标准国家的工资为基础,低水平或中等水平国家则无法达到。因此,国际劳工大会决定制定有关最低工资的一般原则和方法,第131号条约列举了在决定最低工资水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是:
  1. 根据国家的一般工资水平,生活费用,社会保障福利和其它阶层人员的相对生活标准,最低工资要能满足职工和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 要考虑与之相关的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的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以及实现和保持高的就业水平。
  国际上确定最低工资的标准一般考虑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
  确定最低工资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维持工人身体健康以取得劳动效能所需要的最低生活水平。要确定最低工资,值得注意的要点是:“最低生活标准”的含义,以确定出一个合适的最低工资水平。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最低工资作了这样的规定:它要能满足职工本人对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时要能够维持其家庭成员的生存。[3]
  最低工资标准 - 中国标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中国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011年全国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中国有24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中国27个省份发布了2011年度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多在14%以上。截止2011年12月,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上海市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北京市为11元。[4]

  省份 调整日期 月工资标准(元/月) 小时工资标准(元/小时)
  上海 2011/04 1280 11
  天津 2011/04 1160 11.6
  北京 2011/01 1160 6.7
  重庆 2011/01 710 -870 7.1 -8.7
  浙江 2011/04 950 -1310 7.7 -10.7
  广东 2011/03 850 -1300 8.3 -12.5
  新疆 2011/06 800 -1160 8 -11.6
  江苏 2012/06 950 -1320 8.3 -11.5
  河北 2011/07 860 -1100 8.6 -11
  山东 2011/03 800 -1100 8.7 -11.5
  辽宁 2011/07 780 -1100 7.5 -11
  福建 2011/03 750 -1100 7.9 -11.6[5]
  湖南 2011/07 770 -1020 8 -10
  安徽 2011/07 680 -1010 7.1 -10.6
  吉林 2011/05 830 -1000 6.3 -7.7
  山西 2011/04 740 -980 8.1 -10.8
  西藏 2010/07 850 -950 7.5 -8.5
  贵州 2011/09 740 -930 8 -10
  宁夏 2011/04 750 -900 8 -9
  内蒙古 2010/07 680 -900 6.1 -8.1
  湖北 2010/05 600 -900 6.5 -9
  黑龙江 2010/07 600 -880 5.5 -7.5
  陕西 2011/01 680 -860 6.8 -8.6
  四川 2010/08 650 -850 6.8 -8.9
  海南 2010/07 680 -830 5.9 -7.2
  云南 2010/07 630 -830 6 -8
  广西 2010/09 565 -820 4.5 -6
  河南 2010/07 600 -800 6.8 -9
  青海 2010/09 750 -770 8.1 -8.3
  甘肃 2011/10 630 -760 6.6 -7.9
  江西 2010/07 500 -720 4.7 -6.8
  [6]
  最低工资标准 - 确定方法
  比重法

  广东省职工工资最低标准
  比重法是中国各地区在确定最低工资方案时使用最多的方法。该方法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先根据本地区调查资料,确定本地区整个城镇劳动者家庭中一定比例的人均最低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人均生活费支出水平,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然后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所需生活费用;再适当考虑劳动者教育和训练等费用,加总得出最低工资额。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得出最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其中:调整因素a主要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影响因素。
  例如:通过统计调查,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97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91。
  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97×1.91a=567.27a(元)
  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则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 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 浮动系数)。

  恩格尔系数法
  恩格尔系数是指食品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若能确定恩格尔系数,则可以用来测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法就是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提供的最低营养标准,确定满足劳动者最低饮食需要的主要食物的项目和消费量,乘以各地区相应项目的市场价格,加总求出劳动者用于饮食需要的主要食物的项目和消费量,乘以各地区相应项目的市场价格,加总求出劳动者用于饮食的最低费用;再除以已定的恩格尔系数,得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赡养人口系数乘以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把职工本人最低生活费用、赡养人口费用与一定量的教育训练等费用相加,即为最低工资额。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满足营养标准的食品支出额/已定的恩格尔系数×人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其中:调整因素a内容与比重法相同。
  例如:通过统计调查,某地区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91,最低食物费用为156元,恩格尔系数为0.525。
  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56÷0.525×1.91a=567.54 a(元)[7]
  必需品法
  又称为实际计算法或菜篮子法。此方法利用劳动者家庭调查资料,求出满足居民最低生活所需个人消费品的主要项目和消费量,然后乘以该地区相应的市场价格,计算出购买这些消费品所需的费用,以此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将此费用加上一定的教育训练等费用,得出最低工资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人均购买生活必需品支出额×人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这种方法具体实施时,首先必须确定一张生活必需品清单。确定生活必须品清单可以由专家确定,但是专家的确定也存在一些弊端,即有可能由于专家缺乏低收入者的社会生活体验,造成脱离实际。或者可以采用公众调查的方法确定必需品,选择与个人消费相关的项目让被调查者回答。
  国际收入比例法
  此种方法是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计算贫困线的方法,后来人们用来计算最低工资。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平均收入的4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亦即最低生活保障线。据此通过统计得出某地区的职工的平均收入,然后相应地乘以40%-60%之间的系数,从而确定为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超必需品剔除法
  该方法根据住房消费调查资料,从职工全部消费支出中逐一剔除那些超必需品,将剩余部分作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用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平均消费支出-平均超必需品消费支出)×职工平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在此方法中,超必需品的确定是根据消费商品的需求弹性系数,把需求弹性系数大于1的定义为超必需品。
  生活状况分析法
  生活状况分析法又称生活形态法或“剥夺指标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源于研究贫困学者汤森提出了一套剥夺指标,汤森通过收入与剥夺指数的关系研究,发现了“贫困门槛”的存在。他首先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家庭生活形态的问题,让被调查者回答,然后选择出若干剥夺指标,再根据这些剥夺指标和被调查者的实际生活状况及消费和收入,求出贫困线,亦即最低生活保障线。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加调节因素a,即为职工的最低工资。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贫困户人均收入(贫困门槛)×人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累加法
  累加法是一种收入比例法,它是通过统计调查出某地区的职工工资,然后确定达到某一累积概率的工资额,以此作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其计算方法为:

  确定的职工工资次数分布列的累积概率的25%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
  分类综合计算法
  所谓的分类综合法是中国研究者提出的确定贫困线的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时对此方法的借鉴,形成了确定最低工资的分类综合计算法。此方法将国际上比较常见的确定最低工资的5种方法,即必需品法、恩格尔系数法、平均数法、累加法和生活状况分析法加以综合应用,从而确定最低工资。
  分类综合计算法的具体操作步骤为:
  1. 选择调查点。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确定一些有代表性的区域作为调查点。用“生活形态法”确定“贫困人群”。
  2. 确定生活形态的剥夺指标和生活必需品清单。其确定方法是民主讨论和抽样调查相结合。最后确定表示贫困户生活形态的指标(剥夺指标);然后,用最后确定的生活形态指标筛选出符合贫困户生活形态的被调查户,并进一步寻求以下答案:贫困户所占比例(贫困面),贫困户的职业构成、性别构成和年龄构成,一般市民和贫困户的收入状况。为以后的逐年调整做好准备。
  3. 用“市场菜蓝法”确定生活必需品清单和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以上确定的生活必需品,乘以该地区相应的市场价格,计算出购买这些消费品所需的费用,以此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将以此费用加上一定的教育训练等费用,得出最低工资额。
  4. 由以上数据求出收入比例和恩格尔系数,使今后每年的调整得以用更简便的方法进行。根据调查获得的数据,用收入比例法调整,用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以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对最低工资进行调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19
找夏尔贝特兰的书籍资料看看,对你有帮助,特别是有关文革时期的工厂管理资料和用人、工资、管理等方式极具参考价值。目前中国的工资体系是资本主义的,因此出现了两极分化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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