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安府办发〔2009〕91号

如题所述

安顺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已收到并执行《安顺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安府办发〔2009〕91号),该文件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共同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黔府办发[2009]58号文件,该办法旨在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实施范围:所有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按国家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从2009年起实施。
    绩效工资总量:根据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确定,随基本工资及公务员津贴补贴调整而调整。
    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70%,奖励性占30%。基础性部分根据岗位职责、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设定,奖励性部分考虑工作量与贡献,如班主任津贴。
    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学校需完善内部考核制度,绩效工资分配需经民主讨论并报批。
    经费保障:绩效工资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经费足额到位,不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特殊情况处理:如岗位变动、退休、休假等,均有相应的绩效工资发放规定。
    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政策衔接需各部门协同解决,确保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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