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规定一天打四次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一个月有两次忘记打卡可以签卡的机会。我5月份签卡了2次,5.30号第三次忘打卡,下午上班忘记打卡,但打了下午下班卡,公司按旷工半天处理。我只是忘记打卡,但实际是一直在公司上班的。公司按照旷工处理是否合理、合法?
我对公司对我的处理非常不满,觉得不合理。一切不是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么,虽然我未打卡,但是我实际是在公司上班的,凭什么算我旷工半天?!
我有找公司申诉,公司法务给我的解释如下:
关于你的此条投诉法务部答复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以及其体现的法理精神,公司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拥有相应的管理权制定权;
2、针对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公司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并通过公示在公司内部实行,属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公司自治范畴,符合法律要求;
针对考勤制度 6.4 规定 每位员工每月签卡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者,按照旷工半天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可将相关情况报备至考勤管理人员,考勤负责人员予以相应调整。
公司在漏打卡上,给予两次签卡机会和特殊情况说明,在此基础上若无原因未打卡则记为旷工,合符于法也合符于理。
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一个企业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自己的管理规则,还望按公司规章制度行事。
各位,请回答我主要的疑问,公司算我旷工这是不是合法?
请仔细看我们公司法务给我的回复内容。
公司法务列举条款中"如遇特殊情况,可将相关情况报备至考勤管理人员,考勤负责人员予以相应调整"。明明已经知道你在对应时间内实在为公司工作而拒绝调整,同样是法务人员在曲解法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应当要求他们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还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你当日虽然忘打卡,但是仍然提供了事实劳动,你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企业也有义务支付这一天的工资,否则就是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扩展资料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公司非要算我旷工,这合法吗?我如果去劳动局投诉,我胜诉的几率大不大?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不要说公司制动相当于公司法律,我只想问这合不合劳动法?我愿意承担公司对我处罚,但我不认可公司将我等同于旷工。
追答你这是明显在挑战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员工认为公司的制度有问题,应该要求公司修改制度。
追问可以这么说。我认可公司有公司的规定,可以对我未打卡作出罚款或通报批评等处理,我都可以接受,但是公司将我认定为旷工,感情上我是不能接受的。我认为这与事实不符。对我在职业生涯中的形象和名誉有影响。我不认可公司这项制度。如果公司非认定我旷工,我能怎么处理?凭我个人要求公司修改制度,这可能不太现实。您能给我什么好的建议吗?我如果以后诉诸法律,有没有胜算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