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权限和撤销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1)根据公务员的管理权限以及不同的奖励种类的审批权限,各机关只能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有奖励审批的权力;根据公务员的受奖种类,越是高层次的奖励种类没要求审批机关的层次越高。审批机关在给予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公务员的奖励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①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②记二等功,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③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⑤经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⑥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机人民政府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①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②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③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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