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的规定,如果雇主与司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那么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雇主与司机之间仅仅是合作关系,那么雇主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不是以是否卸完货为标准,而是以司机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即雇主如果以发放工资的方式来支付司机的费用,而非是以每次劳务报酬的方式支付费用的就是雇佣关系,就需要承担责任。另外一个如果雇主属于依法登记的公司,并且是以发工资的方式聘用司机,那么就是属于劳动关系,应算工伤,那么应当按工伤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
追问追答那不需要担责任,不用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