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六月多月,公司以人事变动为由辞退我,且没有经济补偿,依照法律我改怎么办?

2012年2月我面试成功一家互联网公司的业务主管职位,并通过试岗转入试用,两个月后正式转正。9月14日,人事主管突然通知我说公司有大的人事变动要将我辞退,并让我在当天下午就办理辞职手续,同时也没有任何的经济补偿。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现在就是急催我办理离职手续,同时让我自己主动辞职。请问我该怎么办呢?我要和公司协商经济赔偿,请问具体应该怎么做?索要多少合理呢?

1、这是至少应该有补偿金的,前提:不是你自己提出辞职,而是单位迟退你。
2、等公司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最合理的,当然另外有比现在好得多的公司给你更好的岗位可以不要补偿金或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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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东西,可以追究。反正申请劳动仲裁、去社保所举报、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得多少算多少,不要让黑心企业欺诈。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追问

SB中的战斗机OY,非常感谢你的答案,对我有很大帮助。我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也就是1500+提成,我向公司提出索赔,索要多少合理呢?

追答

你尽管提,最后由有关部门确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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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15
主动辞职追问

我自己在工作上并无任何过错,我为什么要主动辞职呢?

追答

业务主管你不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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