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只有公司一方持有员工合同的,算是无效合同吗?

我们公司只有每年九月时,要求我们与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并且合同只有公司的人事部有一份,员工,高层领导者没有持有合同的,并且我现在要辞职,还不批,我是以一个月时间为限度的,那位好心人事帮帮我!小女子将不胜感激!!!
我是提前三十日提就辞职的啊!但是,我如果三十日以后就走了,并且我那位置没有合适的人(没有去和我交接),那我走了,公司会给我放工资吗?我违反合同法吗?

  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有欺诈、胁迫行为或者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才是无效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合同是不是需要一式两份这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即使只有一份合同也是有效的。
  劳动者如果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日提出就可以了,到了时间只要将交接手续办妥就可以离开了,单位批不批并没什么影响。

  补充回答:你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了,那你的义务已经尽到了,至于单位没有派人来与你交接那就不是你的责任了。这30天你在单位上班,单位当然要给你工资,如果单位克扣你的工资那单位就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另附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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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2-27
不算无效合同的。
无效合用,是指,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相违背,或者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才是无效合同。
如果合同是你在自愿的情况下签定的,只有一份,并存放在人事部,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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