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还有救吗

如题所述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还有救,检察院还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一百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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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1-06

刑事案件一共三大阶段: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

当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时,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侦查完毕,并将侦查内容整理成册送交检察院。你可以把检察院想象成对手律师,他会看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写起诉书,然后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

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原则上1个月以内起诉到法院,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天。特别的是,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理由可以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也可能是检察院案件太多忙不过来了。

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会在1个月以内补侦完毕重新移送到检察院,然后检察院又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15天),最多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这也就是所谓的“两退三送”。

满打满算检察院阶段大致流程为:1个月→延长15天→一退补侦1个月→一退重报1个月→延长15天→二退补侦1个月→二退重报1个月→延长15天,算下来6.5个月,当然不是每个步骤都会发生。

哪种案件被“两退三送”的可能性大呢?重大复杂的案件、人数众多的案件、同案犯在逃的案件、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对于认罪认罚的简单案件,通常在15天以内便会结束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还需注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不意味着案件进度退回上一阶段,它仍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主要负责办理的还是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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