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

如题所述

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如果老师有偿补课,可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垄断法等。法律制定的首要目标是协调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的冲突。教师有偿补课,对社会的利益损害较大,影响学生公平的受教育权,因此需要规定严禁教师有偿补课。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印发”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

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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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6-15

学校是有偿补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长要切实肩负起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主体责任。学校要切实做好治理有偿补课的建章立制工作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在职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治理有偿补课是教育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是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工作,今后要长期化和常态化开展有偿补课的治理工作。


严禁有偿补课:

严禁学校利用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组织学生在校内集体补课;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办班补课或上新课;严禁学校默许、指使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在校内开展奥数、特色英语、作文等有偿辅导。

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为借口,为违规办班提供场所;严禁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开办以面向中小学生为主要授课对象的补习班、提高班和兴趣班。

严禁学校教师以各种名义举办有偿补课班、辅导班;严禁教师受聘参加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等教学活动;严禁教师为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或提供相关信息。

严禁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提供有偿办班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教师以家属、亲友等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有偿补课;严禁教师利用所教学科的不同,组合成不同学科的教学班,组织学生集体有偿补课。

以上内容参考:济南高新区第二实验学校-治理教师有偿补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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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6-15

各省级教育部门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根据《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要求,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关于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其他规定。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第四条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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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7-04-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
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
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
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 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市、区)两级名特优教师评选、学科竞赛、教科研活动评比、职称评定的评委。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一次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查实两次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处分;查实三次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自接到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起,应立即进行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应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拟给予第六条第二款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拟给予以上处理的,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力、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综合督导不得定为优秀,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民办学校有以上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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