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问题

某门户网站刊的新闻虚假宣传某景区门票的优惠政策,景区这一方有责任吗?因为景区明知这个优惠政策是假的,但是没有让门户网站修改新闻内容。

一、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只包含“警示、说明和防止危害”?如果商场已经履行义务,但仍发生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第一款所指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商场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仍发生事故,商场应当没有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记”指什么?“其”是指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真实名称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笔者认为,这里的标记是指经营者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等。“其”是指经营者。
三、商场收银台只打印电脑小票,消费者如需发票再去服务台换取,此种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形,上述做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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