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特点有

如题所述

某工程公司由于人手被临时抽调,打算招聘一位负责一项短期工程现场监理岗位的管理人员,招聘要求如下:
      男性,年龄42岁以下,有五年以上相关经验,月薪为税前一万(包括了固定加班费2000元),缴纳社保。每周安排一天休息,遇节假日加班按三倍工资核发。
      另外,该工程项目进度要求是8个月结束。8个月后,该岗位会被取消,由于公司人员编制和预算的原因,将不再继续聘用。

      相信许多企业都会遇到这么样的问题。
      因为一些突发事件,如:女职工怀孕、员工工伤、意外、长期病假等情况,需要找一些临时员工顶替,但又不能长时间聘用。
那么,针对这种“临时性”岗位,企业在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最后说拜拜的时候,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呢?
      说到底,这只是一场短期的合作,要想合作愉快,也要做好准备工作,“好聚好散”。
      这里面,牵涉到几个问题?

一、应该签订哪种性质的合同
      其实,实践中许多工程公司都会安排一些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工程中的部分或小部分业务,通常会签订一种合作形式的分包、转包协议。
      通常,签订分包、转包协议后,工程公司就将这一部分业务转移出去了,承包任务的合作方或个人,需要对任务结果全权负责,根据完成量或完成情况结算业务费,双方只是一种业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在我们这个案例中,工程公司只想聘用一名员工来负责现场监理的任务。
这一部分工作只是整个工程项目中的一小部分,并不代表承包的意思,员工因接受该项任务而获得固定的薪酬,不需要对工程项目的结果负全责。
      同时,被聘用的员工需要接受该工程公司的直接管理、指示、领导、分配。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遵守工程公司的规章制度与管理规定,甚至还需要考勤打卡,以便于公司随时了解该员工的具体工作期间、去向、休息等情况。
由于该岗位特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建议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其特别之处如下:
1.终止期限一般不能精准到期。
      普通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很精准,具体到某月某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终止日期只能在大致时间段内,一般不能精准到某日。
2.不得约定试用期。
3.终止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不存在续签,不适用于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条件。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称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适用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由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工作任务完成时自然终止,不存在续签问题。
      若双方有意就用人单位新的工作任务重新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但这属于重新订立,而非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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