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有什么证明材料

如题所述

材料如下:(一)个人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下岗证》等相关证明;
(三)家庭各类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本单 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证;
3、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数额证明:
5、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定期救济金;
8、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9、对难以核定的收入的职业评估,审批机关按规定对 低保对象资格进行审核时,保障对象应予以配合,如 实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改进低保对象认定方法
(一)由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受街道或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街道或者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二)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以备街道和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验。
(三)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街道及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以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
(四)张榜公示应限定范围和时间。一般情况下,公示的范围应限于低保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不提倡在互联网站上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仅限于拟批准享受低保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及享受金额,应注意保护其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对于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家庭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不宜实行常年公示。
(五)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制度。要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随机抽查力度,每年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
(六)加快推进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建设。要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分析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涉及的部门和机构,精心研究各类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的办法和措施,根据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类型,尽快与税务、房地产、社会保险、公积金、车辆、工商、金融等部门协商收入核对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建立分层次、多类别、高效率、运转灵活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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