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失败的主要原因是无法可依还是缺乏证据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无法可依的可能性比较小,虽然说目前的劳动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未能遍及各类劳动纠纷,但是对于一些基本情况还是有所涵盖,还有各种司法解释、细则、意见等进一步细化,还是能基本解决无法可依问题。而缺乏证据比较常见,一种是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没有保留、固定和收集证据,另一种是确实没有相应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被采纳等举证不能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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