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证据?

如题所述

用证据说话:婚姻家庭官司证据指导

第一章婚姻家庭官司证据导读

第一节证 据 概 论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要件,如果不具有这三个要件之一就缺乏相应的证明力,无法被人民法院所采用。
1�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的主观推断或者捏造。
比如,在离婚案件当中,双方在是否有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争执不下,一方为了证明有共同债务,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欠条,以证明该债务的真实性,但是最后经审查,该欠条是虚假的,那么该欠条就因为不是真实的,丧失了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不能够被采信。
【举证指导】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一定要真实,如果提交虚假证据不但不能达到诉讼的目的,反而可能承担相关的责任。
随着科技的进步,国家有各种各样的专门机构有能力鉴定出各种证据的真伪,比如可以通过申请笔迹鉴定来鉴别遗嘱的真伪。所以在民事案件纠纷当中,我们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否则,往往是得不偿失。
2�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事实之间存在着联系。
例如一份他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证明买卖关系成立的事实,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用来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事实,就因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离婚的案件缺乏关联性而很难证明。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我们必须提交与自己案件有关的事实,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应材料,而不能够提供与自己主张无关的材料,否则数量再多都是没有任何益处的。
实践当中,特别是一些家庭纠纷的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往往提供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证据,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继承纠纷的当事人,其不是提供有关被继承人遗产的相关证据,而是提交了大量的自己财产的证据。这种不注意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性的做法往往白白浪费了当事人自己的精力,同时也影响了审判程序的进程。
【举证指导】
看问题、办事情要抓住主要矛盾,在举证的时候,一定要做到有的放矢,要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来举证,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而不要花费时间精力去搜集提供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的方式和程序都是合法的,不能够为法律所禁止。
比如,任何人都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如果在离婚诉讼当中,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伪造的证据,那么这份证据不但违反了证据的客观性,也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所以该伪造的证据不但不能够用来证明要证明的事实,同时提供伪证的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回放】
2005年2月,范某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其妻子离婚,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据要求其配偶对于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借据的内容为“2004年4月9日,因家中盖房特向某某借钱20000元”,落款人为范某的妻子张某。对此,张某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于欠条的数额提出异议,称只借过2000元。主审法官经过仔细观察,发现该借据有涂改的痕迹,但是范某并不承认涂改。后经张某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的 “0”是后加的,跟张某的笔迹不符。在鉴定结论面前,范某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于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关键证据】
能够证明该借据是否经过涂改的鉴定结论。
【举证指导】
在本案当中,如果该证据是真的,那么范某的诉讼请求就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由于本案当中,范某提供了借据,张某就必须举证证明该借据是经过变造的,而要想证明借据是虚假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申请笔迹鉴定,通过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来证明该借据不具有真实性。
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在婚姻家庭纠纷当中,当事人都有如实向法院提供真实证据的义务,而不能够捏造或者篡改证据材料,否则就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现在对于个人的罚款金额已经大大提高,最高可以处予1万元的罚款。所以,在民事审判当中一定要提供真实的证据,不能够为了实现某种非法的目的而提供不真实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证据的重要性
证据是正义的基础,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以说,每一个案件打的都是证据,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想获得对于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就必须有可靠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在通常情况下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我们经常通过报纸、电视甚至自己的亲身经历,觉得司法不公,打官司比较难,其实有这样的感觉,有时候恰恰是由于我们在打官司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去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相反,往往是空手到法庭,想靠一张嘴来解决问题,打赢官司,而这样的结果往往是有理的官司却获得了一纸败诉的判决。
例如在离婚案件纠纷当中,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话,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遗憾的是,虽然在离婚案件当中,有些离婚的当事人提出其配偶同他人同居并且要求损害赔偿,但是由于不能提供有效的或者相应的证据,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认定事实,从而其要求损害赔偿的要求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收集对于自己有利的证据。
【案情回放】
王明明与周铁林2000年7月在经家人安排相识并在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明明才发现周铁林脾气暴躁,经常打骂自己,有时候喝醉酒后甚至用皮带将自己打得遍体鳞伤,于是双方矛盾日益激化。王明明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行为,在家人的支持下,于2002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诉称由于周铁林经常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自己身体及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周铁林赔偿自己损害赔偿金3万元。但是对于殴打王明明的事实,被告周铁林矢口否认,称自己从来没有对妻子实施过家庭暴力,只是有时候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对此,原告王明明也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最后,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准予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是对于王明明请求周铁林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人民法院无法支持。
【关键证据】
证明周铁林在婚姻关系期间对王明明实施了家庭暴力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当中王明明主张损害赔偿,所以其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周铁林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那么如何举证证明其受到了家庭暴力呢?
一般来说,由于家庭暴力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外部人一般并不能够察觉。所以举证证明家庭暴力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也不是没有办法。一般来说,建议遭遇到了家庭暴力的时候,最好给“110”打电话报警,一般警察来后会给双方做笔录,通过笔录的形式将案件事实固定下来,警察的笔录真实性和证明力都是很强的,远远高于以后相关证人的陈述。遭遇到严重的家庭暴力之后,要及时去医院就诊,并且注意保存就医的病历和相关凭证。这样一旦发生相应的法律纠纷,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证明自己遭遇到了家庭暴力。同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就医一定要及时,要在遭遇到家庭暴力并报警后及时就诊,这样才能够在时间上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法官在审理的时候才能够确定伤害跟家庭暴力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反,假设一个人2003年8月15日遭遇到了家庭暴力,其拿出2004年1月份的病历来证明其受到家庭暴力,这就难免让人怀疑其受到伤害的真实性,所以就医一定要及时。
但是遗憾的是,在本案当中王明明只是口头主张自己受到暴力殴打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而被告周铁林也不承认实施了家庭暴力,所以王明明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就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相反,如果王明明在遭遇到家庭暴力后及时报警、就医,并且将其报警资料和遭遇到周铁林殴打致伤后去医院看病的病历资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话,就可以证明自己遭遇到了家庭暴力,其诉讼请求就可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在案件中,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是很重要的诉讼环节。
所以,笔者在这里提醒广大读者的是,平时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相应的物证、书证等能够长时间保存并具有高证明力的证据。打官司不能靠自己的一张嘴来说,赢官司的关键是证据的有效性,而不是自己说的有多好、多妙。

二、举证原则
(一)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条规定确定了民事案件的一般举证原则,即一般情况下,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具体来说,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婚姻家庭关系纠纷当中,原告要起诉的话,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在继承纠纷当中,如果原告认为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张多分配遗产的话,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否则其要求多分得遗产的诉讼请求就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2�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或者抗辩负有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不是认为只有原告才有举证责任,而被告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实际上该原则是指谁提出主张或者抗辩,谁就应当对此主张或抗辩的事实存在与否进行举证。所以当一个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要否认甚至提出反诉,都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即被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抗辩,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3�第三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来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是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所以其举证责任相对较轻。但是不管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自己所附随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例如,在一个离婚纠纷当中,如果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当夫妻二人离婚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参加诉讼,让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偿还自己的债务。但是该债权人必须证明自己债务的存在,否则其诉讼请求就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举证责任的承担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第七十三条又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非常巨大,举证证明到什么程度,要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来,如果没有按照举证责任的要求尽到举证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特别是当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都无法判断的时候,举证责任就成为了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关键。
【案情回放】
林新松和林新木系同胞兄弟,2004年两人的父亲因病住院,两人约定住院费2.8万元由两个人平均承担。但是因为林新松一时手紧,就给林新木出具了借条一张。后林新木要求林新松给付此1.4万元的欠款,但是林新松拒绝给付,于是林新木将林新松诉至人民法院。在庭审当中,林新松认可其出具的欠条,但另提交了一张林新木书写的收据,该收据上写明“第一次6000元,第二次8000元,共计14000元”。林新松称,此证据证明其已将欠款全部还清。但林新木对收据上的签名不予认可,并提出进行笔迹鉴定,但人民法院向鉴定部门咨询后,鉴定部门答复称该笔迹无法鉴定。最后,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收据可以认定林新松已经偿还了1.4万元,于是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林新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认为依据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理应偿还欠款。因被告提供的载有原告姓名的收据指向不明,该证据反映不出其与欠条之间的关联性,且原告否认该收据的真实性,故该收据不能与欠条的证据效力相对抗,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而被告除了该收据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其所欠原告的1.4万元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后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4万元。
【关键证据】
是否还款的证据。
【举证指导】
在本案当中,林新松属于借款人,其已经给林新木打了借条,所以要想免除自己的还款责任,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归还了出借人欠款。这种证据可以有很多种形式,既可以是收条,也可以是归还欠款的相应录音、录像证据等其他证据。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证据,其必须明确,足以否定借条的效力。
但是在本案当中,林新松提交的收据由于不明确、不具体,所以不具有否定借条的效力,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归还了欠款,但是由于其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所以根据证据规则,其证据的效力小于林新木证据的效力,最后还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二) 举证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而设立的,所谓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况下本应该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或者请求所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其他当事人就该某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案件事实的掌握或者相关的专业技术上有举证的优势,如果根据一般的举证原则,则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的发生,所以基于现代法治精神的要求,将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的分配,使强者承担更重的义务,从而解决由于地位的悬殊导致的不公平,实现司法救济的公平性。
【举证指导】
婚姻家庭案件当中,很少涉及举证责任倒置,所以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要积极举证。
由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一般发生在特殊侵权领域,在婚姻家庭纠纷当中适用的余地比较小,所以笔者在本书当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不再赘述,同时也提醒广大读者,在遇到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诉讼的时候,要积极举证,不要幻想其他当事人为自己举证。
三、如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在进行诉讼过程当中,有些证据是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所不能够调取到的,比如,如果要查询他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状况,由于银行需要为客户保密,所以作为非账户人是无法从银行获得这个证据的,就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同时,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不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也需要主动调取相关证据。那么人民法院调取证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1�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证据范围必须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比如想省劲、偷懒而不能拿到的证据就不属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特别是由于我国的审判方式现在更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当事人要想获得对于自己有利的审判结果,必须积极举证,不能把举证的义务当成法院的责任,否则自己会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
2�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举证指导】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该按照下面的格式书写: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贵院受理申请人与××纠纷一案,申请人无法取得以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查收集。
证据1:
证据2: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写作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需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2)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有时间限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提醒读者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对于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3�人民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最后,笔者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认为,在婚姻家庭纠纷当中,不少当事人会向人民法院提供很多证据,特别是申请很多证人出庭作证,希望通过这些大量的证据来获得主审法官的支持。但是实际上,这种重数量轻质量的想法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看重的不是证据的数量,而是证据的质量,即证据的证明力。所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是越多越好,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重质量而不是数量,一定要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四、如何进行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从人民法院受理具体的案件到案件处理完毕,一般需要立案、送达、开庭审理、判决等几个阶段,由于各种主观的原因,比如对方当事人故意销毁证据,或者客观的原因,比如有些证据由于储存时间太久而损坏,从而导致有些证据会永久地灭失。而有些关键证据的存在与否直接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那么如何防止证据灭失的情况出现呢?这就需要进行证据保全。
所谓的证据保全是指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或者审理过程当中,法定机关依据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用一定的方式保存固定的行为。
(二)证据保全的分类
证据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中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1�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于证据进行的保全。例如为了在离婚案件当中证明配偶一方具有过错,可以将对方的电子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机构在我国可以是公证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当中,人民法院很少接受诉前证据保全,只有少数几个法院进行过尝试,因此目前诉讼前的保全机构主要是公证机关。诉前证据保全的公证机关是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
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正式起诉立案后,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对于证据进行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的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采取固定保护的措施。如果人民法院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一方还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在申请证据保全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一般采用如下格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案由:×××纠纷(这个一般根据案由来写,如果是离婚案件,就写离婚纠纷;如果是继承案件,就写继承纠纷)
请求事项: 证据保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案,现需要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全,但由于申请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据,因此,特向贵院提出证据保全之申请。请依法保全。(简单介绍案情的情况)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写作须知:
(1)首部。
注明文书名称。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来说,就是列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2)正文。
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哪些证据进行保全。
事实和理由:着重写明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理由,如有相关证据材料,应附随提交给人民法院。
(3)尾部。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附项。

参考资料:http://www.falvm.com.cn/falvm/app/book/f_extractchapter.jsp?TID=2008082819065506188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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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4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5-12
事实摆在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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