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票据(带追索权)将其拿到银行贴现时,未到期,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题目是:将x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前贴现,向银行提供会计报表,发票复印件,贷款卡信息等资料,签订有关贴现合同,合同条款中著名银行有追索权(票面金额20万,贴现息2610)?
我不是很理解为什么他的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197380
财务费用 2610
贷:短期借款 200000
那不是应该由发出票据x公司承担负债的么,是不是因为贴现后变成了本公司的债务了呢?为什么不是应收票据啊,是短期借款啊,即使有追索权也是没联系的吧!也是追x公司的吧

附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时等于用票据作为抵押品,向银行借款,而不是提前贴;票据到期,对方付款,银行收到,相当于你到期还款,两清;如果对方到期没有付款,银行会持票据向你索取还款,这就是追索权;至于出票公司没有付款违约,那是你们公司和他们的事情,与银行无关,以后你们可以另行向X公司索取。所以其分录是完全正确的,不过其中好像少10元的费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6-07
哪里不明白了?分录很对啊,因为附有追索权所以贴现作为短期借款处理。
第2个回答  2010-06-08
你这个分录少十元钱手续费吧
这个分录是向银行贴现申请的短期借款,是相当于拿票据做得抵押物
第3个回答  2012-05-29
回答的很全面了啊 ,其实我还有个疑问,这个短期借款怎么偿还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