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集团下两个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转签

本人2007年就职集团下属子公司(以下称A公司),2013年因公司原因要求员工转签劳动合同至集团下属另一个子公司(以下称B公司),转签当时两家子公司法人为同一个人,之后B公司法人换成了另外一个人。签订新合同时合同内备注内容:甲方因为工作需要,将乙方由A公司转至B公司。 转签合同时,并未对员工进行任何补偿。
2016年,A公司与B公司所在的上市集团进行拆分,将A公司与B公司所属集团由原一个集团变为两个不同集团。2017年年初B公司所在上市集团被C公司收购,集团旗下所有子公司均包含在内。
请问,我在A公司6年工龄,现在C公司接管是否应承认?或者我是否可以向原公司索取之前转签合同时的相应赔偿?
谢谢!
是否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我从A公司转至B公司时应得到相应补偿?或现在是否应索要何种补偿?主要担心C公司不承认之前我在A公司的工龄。
另,目前我在2013年A公司转签B公司时已是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以前在A公司干了6年就应该先解除A公司职务并补偿6年6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做了明确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后再与B公司签订合同。既然2013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就说明已经承认了你之前的6年,因为在企业工作10年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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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一个人可以同时签两家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同一个职员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若是同时签署了两份劳动合同,此时就已经是违法了,若是单位由于其签署双份合同而权益受到侵害,此时单位可以要求该职员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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