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7年就职集团下属子公司(以下称A公司),2013年因公司原因要求员工转签劳动合同至集团下属另一个子公司(以下称B公司),转签当时两家子公司法人为同一个人,之后B公司法人换成了另外一个人。签订新合同时合同内备注内容:甲方因为工作需要,将乙方由A公司转至B公司。 转签合同时,并未对员工进行任何补偿。
2016年,A公司与B公司所在的上市集团进行拆分,将A公司与B公司所属集团由原一个集团变为两个不同集团。2017年年初B公司所在上市集团被C公司收购,集团旗下所有子公司均包含在内。
请问,我在A公司6年工龄,现在C公司接管是否应承认?或者我是否可以向原公司索取之前转签合同时的相应赔偿?
谢谢!
是否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我从A公司转至B公司时应得到相应补偿?或现在是否应索要何种补偿?主要担心C公司不承认之前我在A公司的工龄。
另,目前我在2013年A公司转签B公司时已是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