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其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无主精神病人由市、县民政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精神病人进行日常生活管理;对出逃和流浪精神病人负责领回;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负责送定点医院治疗;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安置。
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对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申请公安部门移送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公安部门有责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强制约束。公安部门如果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到公安督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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