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银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给我开了其他业务是否属于侵犯了我的权利?谢谢

2010年4月19日我在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与树勋街交汇处办理一张银行卡,该网点营业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我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和医院的预约挂号业务。对于短信提醒业务我感觉很质疑,虽然说第一个月内是免费的,但是一个月之后每个月都有三元的固定收费,我想问问大家:她私自给我开通我所需要的之外的业务是否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如果说是侵犯,是侵犯了我的那些权利?谢谢了!
我想问的是既然侵权了我该怎么去处理,有没有胜算

银行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开通了其他业务,属于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可以先去银行找相关责任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到法院进行诉讼。法院起诉流程是: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应的材料;3、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4、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5、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进行开庭审理。诉讼费用怎么承担: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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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05
当然是侵犯了你的权利。
不过跟银行讲理是讲不通的,越是国有银行越是这样,去银行把它取消算了,要是想让银行赔偿什么的这个官司你也打不起。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5-05
银行一般不会做这样的事,若出现,一是经办人员的个人行为;二是开户时经办人员可能没给你说清楚,但是你在相关单据上已签字确认。我认为可能是第二种情况,按银行一般的操作流程,这些业务是要本人签字确认的。
第3个回答  2010-05-18
银行为客户开通的业务都要求客户签名确认的,你说的情况一般是不存在的,只是你在银行提供的格式化单据上签名时没有看清而己,只要你是签名了,讼诉也没用,在此只能采取补救的方法,亲自去银行撤销你所说的侵权业务!
第4个回答  2010-05-05
是侵犯了你的权利,他侵犯了你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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