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还有吗

如题所述

三证合一后不再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为配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1.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2.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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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19

没有了。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从2010年3月20日起,不再使用,改为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参考文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为配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扩展资料:

三证合一的好处:

一、省时、省力、省钱,相比之前办理“三证”需要跑行政审批大厅的三到四个业务窗口,现在办理,只需要到一个业务窗口即可,省了企业办理“三证”的时间经济费用。

二、简化审查环节,改革前,公司注册后办理“三证”相同的材料每个窗口有需要都要进行提交。改革后,不在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同的材料。同时,实现一表申报,在工商登记申请表格的基础上,增加一张信息采集表,采集质监、税务部门需要的信息。在方便企业的同时,也节省了办理成本。

参考资料: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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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9-09

三证合一后没有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从2010年3月20日起,不再使用,改为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是:三证合一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扩展资料:

 资格认定

认定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1]

不予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认定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资料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特殊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

第3个回答  2015-12-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所以,三证合一后,不再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第4个回答  2018-07-11
三证合一后,国税系统还是默认旧税号的,所以开 出去的发 票依然能使用。在国税系统变更到新税号之前(专管员会通知你的),建议将所有的进项发票认证,变更之后,国税的扣款协议需要重新签订,开票系统需要升级(开出去的发 票税号就会变成新 税 号了,有些地方可能不用升级,具体参考当地或者询问专管员),发票专用章需要重新刻录,进项发票的自己的税号需要变成新税号(要及时通知客户,不然旧税号可能会影响认证的)
拓展延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规定,“三证合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税务登记证件功能,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是证明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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