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如题所述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中,对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表现和违规行为有着明确的奖惩规定。

对于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七种表彰和奖励的情形,包括出色完成工作任务,保护或抢救财产和生命,提出并实施有效建议,准确测报震情灾情并及时传递信息,以及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这些行为都将得到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公开肯定和荣誉激励。

然而,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条例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三十条列举了不按规定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计划导致损失、挪用贪污救灾资金物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等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将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第三十一条针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未征得同意影响地震观测环境、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行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罚款,并要求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治安管理或刑事责任。而对于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旨在通过激励先进、严惩违规,确保防震减灾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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