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这宗伪造手续的用地

如题所述

问:2004年,村民张某租用本村52亩园地开办公司,生产节能灯。2006年12月,区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当时河南省为解决土地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专项清查中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豫政发〔2006〕101号)。根据该文件,对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前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属于政府责任的,由当地政府向上一级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调整规划并补办用地手续。因该公司是乡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乡政府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按该文件精神予以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之后,张某向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用地资料,证明乡政府已向区政府书面检查,为项目违法用地承担法律责任。2007年1月,市政府批准将该宗园地转为建设用地,但该宗地的征收和供地工作没有继续进行。根据以上情况,区国土资源局认定:该宗园地虽经过了农转用,但未完成征收和供地,属集体建设用地,因此违法状态仍然持续。

因村民上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当初张某为逃避违法用地罚款,制造假用地协议和租金票据,并运用私人关系加盖了本村及本乡政府公章。目前,此事已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

在处置这宗土地时,有人提出,应由该村村委会依照法律途径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但因该村处于选举期间,村“两委”班子没有成立,故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该如何处理这宗土地?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逃避违法用地罚款,伪造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张某的用地行为已经不符合河南省有关处理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要求,因此,有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件,若以上述伪造文件为依据是无效的,建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原申报程序,提请市政府依职权撤销或申请上级政府撤销农用地转用决定,并依法对张某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可由村集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收回张某的土地使用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