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研修生的相关劳务法律保障

有个机会让我去研修三个月,然后看双方意向进行留用。

但百度搜了搜研修生跳出来的都是拖欠研修生工资,压榨研修生之类的。。。。

所以想了解下日本对于研修生有没有相关的劳务保障或者法律条文?

主要想了解的是:

1研修期间最低工资多少?
2可以加班吗?哪些时间段算加班,加班工资怎么算?
3住宿水电煤公司必须无常提供吗?
4帮我们保哪些险吗?
5作为研修生应该是多少时间?研修过后是转成什么身份?正式员工或是其他?

每条都回答一下
因为还没有决定7月前去还是7月后,希望能给出新旧两种制度的问答。谢谢。

  可以参照下面的地方法规(现行有效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由经贸部审批并授予。下面第六条里提到申请程序的.

  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加强对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办发〔1990〕71号文件精神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本市经营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企业(以下称外派单位)与外国政府有关机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外方)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组织我国的工人、农民、海员、厨师、医护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等(以下称外派劳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劳动服务、收取劳务费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劳务合作的形式包括:
  (一)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由外派单位与外方签订,并由外派单位负责合同实施。
  (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由外派单位与外方签订,并由外派单位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负责合同实施。
  (三)由实施单位招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信息,交由外派单位与外方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办理出国手续,并由实施单位负责合同实施。

  第四条 本市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我国外交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
  (二)遵守劳务输入国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三)平等互利,守约保质;
  (四)有助于发展国家之间友好合作关系;
  (五)遵守经贸部制定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工资标准,不得互相压价。

  第二章 外派单位与实施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单位,系指专营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企业及兼营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的企业。

  第六条 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由经贸部审批并授予。其中申请程序为:由申请单位报请其主管部门上报市对外经贸委初审,由市对外经贸委转报经贸部审批。经批准的外派单位,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由经贸部颁发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单位,系指选派本单位职工承接全部或部分对外劳务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对外劳务合作的实施单位,一般由签订该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外派单位选定。

  第三章 外派

  第八条 外派单位与外方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有法律效力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第九条 外派单位或实施单位根据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按以下形式之一选择外派劳务人员,确定劳动关系:
  (一)由实施单位选择的外派劳务人员,其与实施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变(以下称实施单位选派)。
  (二)由外派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择的外派劳务人员:
  1、如为在职职工,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实行停薪留职,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以下称停薪留职选派);也可以辞职,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受聘后与外派单位签订合同(以下称辞职选派)。辞职有争议,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在职职工的办法处理。
  2、如为待业人员,受聘后与外派单位签订合同。
  上述外派劳务人员中,如有高级职称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单位的主管局(公司)同意方可派出。

  第十条 本市外派单位选派外省市的人员,除另有规定外,需经市对外经贸委审批同意。
  中央和兄弟省市对外劳务企业选派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一般应经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外派单位应持以下文件,向市对外经贸委申请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一)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二)与外方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三)外派单位的申请报告;
  (四)需审查的其它有关材料。
  市对外经贸委收到上述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二条 外派单位或实施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各类外派人员的出国政审手续:
  (一)实施单位选派的人员,由实施单位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二)停薪留职选派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三)辞职选派的人员,由其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四)待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五)农民、渔民、个体劳动者,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乡镇企业职工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政审材料。
  以上各类外派人员的政审材料送外派单位复审后,由外派单位出具政审批件。

  第十三条 外派单位应持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出国任务批件及政审批件,按以下规定申办护照:
  (一)为执行政府或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协定而派出的劳务人员,或由外派单位直接选派的劳务人员,或前往个别必须持因公普通护照入境的国家和地区的人员,由外派单位向市政府外办申办因公普通护照。
  (二)凡需办理公派因私普通护照的,按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必须到上海卫生检疫局办理健康体检、预防接种手续。

  第十五条 市政府外办或市公安局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章 劳动收益分配与劳动保险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选派的人员,其劳动收益分配、劳动保险办法由外派劳务人员与实施单位协商,从以下办法中选择一种:
  第一种办法:
  (一)外派人员个人所得不低于其劳务合同金额的60%,其余部分由实施单位、外派单位协商分成;
  (二)外派人员国内基本工资照发,家属劳保、独生子女费待遇继续享受,奖金、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暂停;
  (三)外派人员合同期满回国,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外派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种办法:
  (一)外派人员个人所得不低于其劳务合同金额的75%,其余部分由实施单位、外派单位协商分成;
  (二)外派人员国内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家属劳保、独生子女费等暂停;
  (三)同第一种办法第三项。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选派的人员,其劳动收益分配、劳动保险办法同第十六条第二种办法。

  第十八条 辞职选派的人员,其劳动收益分配、劳动保险办法如下;
  (一)出国前,由外派单位向外方预收劳务保证金250--500美元,并把其中50%转交给有关社会待业保险部门,其余转交给外派人员原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外派期间,外派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劳务合同金额的10%,其余归外派人员个人所有。
  (三)合同期满回国,解除与外派单位签订的合同,回到户口所在地待业,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四)外派人员如在外派期间委托外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缴养老保险基金的,回国后可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九条 待业人员外派期间的劳动收益分配、劳动保险,参照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执行。

  第二十条 外派海员的劳动收益分配与劳动保险办法另订。

  第二十一条 按第三条第(三)项形式进行对外劳务合作的,外派单位的代理费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其余部分由实施单位与有关部门自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获得的对外劳务合作劳务费(不包括工程承包),可列入工资基金使用。

  第五章 管理与协调

  第二十三条 市对外经贸委是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的归口管理机关,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市企业申请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受理、初审和转报工作。
  (二)审批出国任务。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境外就业培训。
  (四)对外派单位、实施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
  (五)负责有关事宜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劳动局、上海海关、上海卫生检疫局等管理部门应按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精神,对外派劳务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五条 外派人员在外期间,应接受我驻所在国使馆、领馆、办事处或有关劳务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向日本派遣各类研修劳务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外派单位提供国际劳务合作项目信息,对取得成功的项目,外派单位应给予提供信息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 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可持护照及免税购物凭证在指定的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对外经贸委。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本市以前制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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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本研修概况介绍
  日本为了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开发成熟的技术,培养“可以肩负发展中国家担负经济发展重任的人才”,政界和产业界联手推行一项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研修及技能实习制度。目前日本可供接收研修生的工种达220余个。

  中日研修生合作始于1979年。中国研修生总数自1995年以来以30%的速度逐年增长。截止1999年7月,我国累计对日签订研修生合同8320份,派出研修生近11万人次。

  1、研修形式
  一是单纯研修型,就是通常所指的中小企业以解决劳动力不足为主要目的的而采取的研修生接收方式。其中又分为非实务研修和实务研修。非实务研修包括日语研修、以技术等基本原理为对象的研修、安全卫生教育、试制品的制作、模拟销售的研修等;实务研修指在生产现场从事实际生产或从事销售和服务业务的同时,进行技术、技能和知识的研修。研修时间以一年为限。研修生的地位相当于留学生,不适用劳动法律。其伙食费等逗留期间的基本所需通常以研修津贴的形式予以支付。

  由于研修津贴相对于日本工人的工资来说十分低廉,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成本,目前日本企业对外国研修生的需求很大。

  二是技能聘用型:就是完成产业技术研修后,变研修关系为雇佣关系的一种聘用形式。一年的研修期满后,经过对研修成果、居留情况和技能实习计划的评估,对已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研修生可转为技能实习生,然后再在原企业从事一至两年的技能实习。技能实习制度于1993年实行,是对研修制度的补充。与研修生不同,技能实习生可以根据日本雇佣合同发给当地的工资。根据工种的不同,技能实习期分为2年或3年以内。

  2、 研修专业

  由于日本人口出生率下降,老龄化加快,从事艰、难、险、脏劳力及专业技术的人员显得贫乏,最近日本在原有28个研修专业基础上又扩大至59个研修专业,主要包括建筑研修人员(如砌筑工、水泥工(抹灰工)、钢结构焊接、拆体工(拆楼房)等)、市政施工研修人员(如铺路施工研修、下水道施工、放线工等)、服装加工研修人员(缝纫工)、水产品加工研修人员、机械操作及维修(如CNC数控车床操作维修、线切割操作维修)、汽车驾驶员、轮机维修、钳工、电脑软件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技术员、农业、园艺技术员、酒店(宾馆)厨师、服务员、家庭、老人病院护理等。

  3、 研修生月薪标准及待遇

  赴日工作第一年称"研修生",第二年称"实习生",研修生月薪标准:轻工业一般在7万日元/月左右,重工业在8万日元/月左右,第二年进入实习生阶段,月薪标准一般在13万日元/月左右。同时,日方免费为研修和实习的人员提供住宿,相关的医疗保险、通勤补助,提供做饭用具,有的日方公司还免费提供午餐和一日三餐的主食(这主要根据日方企业定),免费提供中国--日本往返机票。

  4、 研修期限

  一般为1年~3年.

  参考资料: http://xiaqiyimin.shangwuso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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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2-03
1-最低670日元一个小时,研修期间也是如此。
2-加班不太清楚,应该有一个星期可以打多长时间的规定。
估计每天不可以打8小时以上6小时以上必须休息一个小时。
3-有偿
4-保险自己付,每个月1000-2000多日元,根据地区不一样。
5-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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