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以上看出用人单位提前30天下达辞退通知单是遵循劳动法的做法,对于是否还需要继续工作30天双方可以约定办理手续日期,这没有明确的规定,若当事人认为公司做法损害了自已权益,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