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周五人事部跟我协商辞职事宜,周一办离职,周六、日双休的应该算工资吗?

本人在绵阳一职业培训学校工作,具体职务是项目运营总监。
基本情况:于4月15日上班(当时学校校长跟我说试用一个月,但到快两月都没跟我谈关于转正的事,也没有签具体的劳动合同,只写了一张入职申请表),由于项目投资方资金问题导致项目不能进行,6月12日(周五)人事部跟我协商劳动终止问题,15日提交辞职报告。
协商时说发半个月工资,今天人事部发信息跟我说只能发12天的工资(双休五天工作制),也就意味着我本应享受的双休不能算工资,我想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又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而且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建议反映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要求公司赔偿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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