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绵阳一职业培训学校工作,具体职务是项目运营总监。基本情况:于4月15日上班(当时学校校长跟我说试用一个月,但到快两月都没跟我谈关于转正的事,也没有签具体的劳动合同,只写了一张入职申请表),由于项目投资方资金问题导致项目不能进行,6月12日(周五)人事部跟我协商劳动终止问题,15日提交辞职报告。协商时说发半个月工资,今天人事部发信息跟我说只能发12天的工资(双休五天工作制),也就意味着我本应享受的双休不能算工资,我想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又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