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包含年终奖吗?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胜诉吗?

我于2013年2月1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公司工作,现担任公司的助理,并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2019年5月8日收到公司的离职协议书,就协议书中经济补偿金及支付时间提出异议,同时要求支付2018年9月10月11月未发放的绩效工资。多次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无果。
我认为:
1、关于2018年9-11月所欠发的绩效工资问题。公司领导批示为,已离职员工需保留银行账号,待货款收回后再发放。我认为极其不合理。公司的货款是公司行为,和已要离职人员已没有关联,更何况,我又不是相关业务人员,没有追讨相关货款的义务和责任。请尽快发放申请人的应得绩效工资。并根据实际发生月份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
2、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是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被申请人发放给申请人的所有应发工资(包含年终绩效工资)的综合做为基数,而不是按照基本工资做为基数,同时应将2018年9月10月11月欠发的工资一并计入补偿金基数。同时,要求补偿金及欠发的工资支付时间为离职日。
我的请求是否合理,走劳动仲裁程序的话,可以胜诉吗?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所以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如果你有相关证据支持,那么申请劳动仲裁理应可以成功。追问

哪些是相关证据?工资表、银行流水这些可以吗?还有欠款的领导批示文件?

追答

你提到的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另外还有劳动合同、公司有关绩效工资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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