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上班26天,每日工作10小时,工资1100元/月,这样合理吗?

我是在一家公司任职前台文员的,到现在已经两个月了,但还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只付给我1100元/月,要求一周上六天,每天工作10小时。中午有1个半小时休息,但公司要求一定得待在工作岗位上,感觉相当于每天上11小时,我想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公司这样的要求却达不到相应的报酬,我希望要求加班费可以吗?请详细说明,不甚感激!

  公司这么做当然不合法,你可以主张加班费。

  首先,《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公司这么做明显就是为了节约成本压榨你的劳动力。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双倍计算,也就是说,你现在已经工作两个月,那么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差额。

  再次,《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的规定,日常加班加班费以工资的150%计算,休息日加班以200%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以300%计算。超过八小时的时间可以视为加班时间。

  最后,你可以就加班费和双倍工资差额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仲裁。
  你可以主张:
  (1)补发双倍工资差额
  (2)支付加班费
  如果你不想在呆在公司,那么可以接触劳动关系,由此衍生的仲裁主张:
  (3)解除劳动合同
  (4)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从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来看,应该也没有交社保吧,那么你可以主张:
  (5)补交社保,对不能不叫部分折价补偿

  你所需要提供的证据:
  工资条(最好有用人单位签字盖章)、考勤卡(或考勤记录)、工作证、出入证、职工名册、证人证言(在职离职都可以)、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说的并非要全部集全,只是越多越好。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协商不成,引发劳动争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时效的问题,仲裁的时效是一年,超过一年没有请求仲裁的,仲裁委很可能不予受理,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没有起诉,则丧失胜诉权。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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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25
工资是否合理,取决于你个人为公司所做的事的价值和能否被取代!!!自己掂量,我去年刚上班,每月800元,平均天工作时间12小时以上,还要扣150元伙食费,话费自理!现在工资基本2000,每月按效绩发点奖金。
第2个回答  2010-07-25
每天工作不得超过八个小时,超过的部分要支付加班费,每周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第3个回答  2010-07-25
不合理,可以要求公司给加班费,实在不行跳槽,深圳这边做员工二十二天八个钟都有一千二底薪
第4个回答  2010-07-25
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具体要看你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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