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今年3月5日到一家公司任职,试用期为一个月,到今年8月29日被公司法人以未能胜任职务为由,口头辞退,在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招聘启示标准交纳五险,像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追讨辞退赔偿金和双倍工资吗?我手里有公司法人发3月工资表,其他月份未发给我,还有5月,7月考勤表,其他月份我有和公司领导,同事,客户的,邮件收发记录,聊工作记录,银行流水,请问以上这些是不是都可以做为我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的证据,我应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向劳动监察大队那个单位进行举报和投诉呢?
又找到一封写有我名字的授权书,日期是本月12日,并且有公司法人签名,和公司公章,这个证据是不是更有力些?
又找到一封写有我名字的授权书,日期是本月12日,并且有公司法人签名,和公司公章,这个证据是不是更有力些?
追答这些证据都可以提交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做为相关证据。但在这里不建议你交上去,因为怕劳动仲裁之后,单位不服。通过法院,到时候再提交就更好了。因为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必须要走的,但是证据并非一定要充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