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常理看彭宇案真相

如题所述

彭学是一门涉及法学、医学、IT技术、人生哲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新闻学、侦查调查学等多学科,同时涉及公安业、政法业、宣传业、传统媒体业、网络传媒业、娱乐业等多业态的新兴交叉学科。

本文根据资料,对前几篇中的疑难之处进行重新推理,终于推出了比较满意的答案。推理得出的真相是证人,被告,原告三份笔录原件,都保存在潘科长家里,二审和解的封口令就是为了封这个秘密。被告笔录照片是真实的,没有被篡改过。彭宇后来否认被告笔录中曾经说过的话,确实是撒谎了。但被告笔录真实,不代表就是客观事实。陈二春没有撒谎,彭宇和徐寿兰没有发生过相撞。

这个答案,能解释众多的疑问。

1) 基本逻辑

1.原告和被告对现场的说法矛盾,至少有一方在说谎。法官一审判决,和双方的主张都不同。被告和证人主张一致。

图一:原告主张被告冲下车来,跑了几步迎面撞到了她。由于徐老太是奔向后面83路前门抢座位,迎面相撞只可能是彭宇先向后走,再折返。这个奇怪的走向有先减速再加速的过程,不符合常理。

图2:被告和证人主张,彭宇下车后,走了几步在距离后门大约2米处扶起了原告。

图3:法院一审判决中主张,原告经过后门时与被告相撞,跌出两米外,随后被告向前扶起了原告。徐老太出发前应先到了前门附近,才能贴着后门经过。

图4:现场情况推测,证人看到有多人奔向后面83路抢座位。按常理分析,还有人会上第二辆公交车,他们的路线都和徐老太重叠,都可能和徐老太发生碰撞。

2.陈二春的证词如果成立,彭宇就是做好事。反之,如果真撞过,他的证词必然是谎言和伪证。

3.给被告作笔录的是卢生荣(发问),沈富根(记录)。2007年5月11日(第三次开庭前)在徐老太家作原告笔录的是沈富根(发问),夏xx(记录),有笔录照片和后补的笔录为证。按公安规则,发问的比记录的更资深。所以资历上说,卢所长>卢生荣>=沈富根>=夏xx。

4.如果双方没撞过,则有以下推论:

(1) 派出所证词是伪证

(2) 法官枉法胡判

(3) 鸭鸭灵的报案登记表是伪证

(4) 后来声称过N年后彭宇承认了相撞,是谎言。政法委书记表态,焦点访谈,最高法院微博等各种报道,都是谎言。

2) 基于事实的判断

5.原告儿子和侄女到达现场时,被告和证人已经将其扶到路边,因此现场情况只有原告被告证人清楚,潘科长和侄女徐大姐没有看到现场。

6.原告未主张自己经过后门,诉求是被告冲下车跑了几步撞倒了她。彭宇和证人也证实双方接触点(扶人处)在距离前车后门2米处,因此彭宇刚下车时左胳膊被撞,绝不可能是老太撞的。无论本案真相如何,原告徐老太对现场的描述都是在说谎,一审法院肯定是判错了。不过法官也否定了彭宇冲下车的说法,声称双方均无责。说明法官也认为老太诉求有问题,但因为偏向原告没有明确指出。

7.徐老太没有手机,能记住儿子潘辉和侄女徐大姐两位近亲电话,并用陈二春手机打给两人,说明记忆力和智商无问题。因此当庭耍赖不认陈二春,说“当时那个人脸上有痣”,是故意说谎,而不是没认出来。她否认陈二春证人身份,是预期其会帮被告。同时,通过耍赖让陈二春第二天带身份证来,争取到一天时间,使原告方可以串通派出所拿被告笔录的照片作为证据。

8.证人陈二春排除了在彭后下车的人撞老太的可能性,他看到别的下车人都视而不见,径直走开了。但他看到好几个人奔向后车去抢座位,因此不能排除是一同抢座的人撞倒徐老太的可能。这个人撞了老太后直接上后车走了。此外,第二辆车肯定也有人上,他们的路线会和徐老太重合。法官判断撞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是错误的。可能看到的人都忙着上车抢坐,即使看到了也不会管。如果真是彭宇撞的,他后面下车的人,以及车上坐在右边窗口的人,都可能看到,原告方找到他们作证就行了。但原告方始终没有寻找证人,连陈二春的身份都否认。

9.证人未看到老太是如何摔倒的,但作证两辆83路到达时,老太在其面前跑过。当时他位于站台,在等21路。

10. 侄女徐大姐至少第三次庭审时在旁听,但始终未作证。一开始不作证,是怕被告方索要陈二春电话。陈老头已经作证了,她还不出来反驳,说明陈老头说的符合其观点。更可能是怕闹大了被人认出来,导致更大风险。

11. 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辖区是鼓楼区南部,对白下区水西门车站无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是:民事纠纷(白下区水西门派出所),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公交治安分局城东派出所,该所辖区是白下区的车站)。

12. 双方在医院打鸭鸭灵报警后,鸭鸭灵让他们自行去派出所调解。潘科长不去水西门派出所,不去城东派出所,舍近求远去城中派出所,该所让刑警出面给彭宇作笔录,这些都属于程序不正义。

13. 鼓楼区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老太户口和居住地在雨花台区邓府山村,彭宇案发时在建邺区沿河四村租房,他是江苏泗阳人,案发地在白下区水西门车站,双方在白下区省中医院产生纠纷。起诉时彭宇在雨花台区某小区买了房子,推断其户口应落在该处。因此无论如何,鼓楼区法院都无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是白下区法院(事发地),或建邺区法院(被告案发时暂住地),或雨花台区法院(起诉时被告居住地)。

14. 卢所长在电视中承认撒谎作了伪证,即被告笔录不是他拍的,是被告儿子潘辉拍的,并得到了潘辉的承认,因此确认是潘科长拍的被告笔录照片。

15. 潘辉是市公安局8处的科长,一级警督,据说是副处级。后来闹大后,有网友匿名公布了潘辉的身份住址电话等信息,应该是其同事看不下去了。这也是潘辉真名首次被公开,以前报纸化名是潘斌,潘涛等等。

16. 二审调解时,被告名义上是承认了相撞的,负10%责任,和解金1万元。但和解时的妥协,是不能作为起诉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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