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所得中应当依法用以计算、缴纳税款的那部分金额。例如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为:所得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的收入额;所得为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的,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各项相应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等。
超定额当月前的累计所得额的意思是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累积应纳税所得额是本年截至上次所有累计收入及各项累计扣除额、已预扣税额,与本月应发和各项应扣除项一起计算出本月应缴纳税额。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例如,销售货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通常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各项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可以扣除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余额。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是指,企业在每一个纳税年度,扣除掉非税所得、免税所得、各项扣除额和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额后的所得的总额。在计算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时,对应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等于企业利润表中的利润,因为利润表的编制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而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这两者基础是有差异的,即常说税会差异。应纳税所得额的理论公式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务中,一般不用这个公式来计算,而是借助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做纳税调整调减处理后确认,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比如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就属于纳税调减项目;纳税调增项目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三项经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没有实际发生预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坏账准备以及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罚款滞纳金等项目。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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