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退休员工能不能继续上工伤保险?

如题所述

不可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者是企业职工,即应当与企业具有劳动关系。在我国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退休返聘人员不再享有劳动者身份,因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薪资报酬、福利待遇等权利与义务关系。

2、明确协议时间:一般为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视其工作业绩与体验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保险约定:返聘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了避免发生意外后公司的赔偿风险,采取用商业保险代替方法降低风险。

4、其它约定:合同期满后公司无须支付退休补偿或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休返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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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6

退休后还可以交社保吗?由于社保包含的内容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险和工伤保险这五大社会保险。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说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年龄已经达到国家关于退休条件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领取了基本养老金,所以是不能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

我不知道你提这个问题的初衷是什么?是觉得现在的养老金低了,还想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以后再享受一份退休待遇吗?如果有这种想法那是非常不符合实际的。如果你到了60周岁,虽然已经符合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因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而无法办理退休,那么如果要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只能逐年缴费,而逐年缴费需要75岁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显然是不划算的;但是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通过一次性补缴以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已经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管你是领取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的养个老金,都是不能再缴纳任何养老保险的。

除了养老保险以外,如果退休后没有享受医疗退休待遇的人员,或是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没有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人员,是可以继续缴纳医疗保险的。因为医疗保险也是属于社保的范畴,直到缴费至满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即可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以后,不能再继续缴纳医疗保险;如果退休前没有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目前有的地方允许退休人员办理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的地方是不允许,如果允许办理的,可以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对于不能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地区,退休后可以继续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但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交一年享受一年,所以退休后需要每年缴费,才能持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退休后除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缴费年限,可以继续缴纳医疗保险,退休前没有缴纳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可以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是居民医疗保险外,其他所有的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险和工伤保险等,都是不能再继续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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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10-30

超过60周岁的话,就不能再上工伤保险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并通过劳动合同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企业、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金。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说,退休人员已经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

此外,退休人员在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财政给予相应补贴。因此,退休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意味着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国家提供的相应社会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就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已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资格,因而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3个回答  2020-10-26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学术上很有争议。但实践操作上,基本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 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以上两段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工伤保险参与对象和待遇享受对象的条款。其中没有使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概念,而是使用了"职工"的概念。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删除了对"职工"的定义解释。原本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样一来,没有特别明确的证据表明,职工是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的。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也无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各地基本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05年发布过《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其中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发生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此发生争议的,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这里确定了一个不是劳动争议,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的原则。但是,真正希望参照的退休人员又会发现一个悖论:如果因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发生伤害产生争议的话,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而退休人员是不可以做工伤认定的。 谈了那么多,从实践操作上来看,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伤害,即使没有办法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至少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处理。这条规定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你提到的退休返聘人员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要基于协议性质来考虑。退休返聘人员签署的雇佣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法律约束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10-26
返聘退休员工在理论上是可以继续上工伤保险的。《劳动法》规定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

另外是否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完全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由单位自己决定,法律并不干涉。既然法律规定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参加劳动,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就不应作为是否有劳动关系的衡量标准。

年满16周岁的年轻人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都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自然一视同仁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因老人超过退休年龄而予以剥夺。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以便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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