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未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上是否支持员工即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法律条款是?我仔细看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员工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未签劳动合同不在解除之列。但实施条例第六条这样规定,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按双倍工资计并需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签订的,企业应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支付补偿金。在网上,我有看到未签劳动合同员工不能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因为法律无条文支持。未签劳动合同企业违法是肯定的,只是劳动者该如何解除劳动关系呢?如果劳动者以实施条例第六条为法理依据,写一份内容为由于公司未和劳动者签合同违法在先,故劳动者提出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给公司,其后即停止工作,这样是否合法?解除后随即提请劳动仲裁,除提出双倍工资的诉求外,可否提出经济补偿要求?实施条例的第六条规定好像只能提出一项要求啊,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