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的主要内容

如题所述

条约由序言、31条正文、1项过渡性条款和2个附加议定书组成。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只能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和进行核装置爆炸;禁止以任何方式在各自领土内试验、使用、制造、生产或取得任何核武器;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储存、安装、部署和拥有任何核武器;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任何核武器的试验、制造、使用、拥有或控制;成立“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组织”,设全体会议、理事会和秘书处;全体会议为最高权力机关,负责检查条约执行情况,研究和制订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计划。第1议定书规定,在本条约区外但对本条约区内的领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负有国际责任的国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义务。至1992年8月,与该议定书有关的英国、荷兰、美国和法国已签署并批准。第2议定书要求有核武器国家充分尊重该地区的非核化地位,不对缔约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至1979年1月,与该议定书有关的英国、美国、法国、中国和苏联都已签署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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