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

如题所述

国有金融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在第四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十九条指出,金融企业通常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大型企业则可选择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但需在方案中明确说明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强调了受托人的职责,要求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经国家认定的管理运营机构,并建立动态考核评价机制。金融企业需对管理运营机构进行监督,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同时需按照国有金融资产分级管理原则,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选择的机构。


企业年金的年度报告是信息公开的重要环节,第二十一条规定,受托人需向职工大会报告管理情况,金融企业则需报告运作情况给同级财政部门。而第二十二条则设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建立年金制度的组织指导。


在实施企业年金制度时,金融企业需按照内部法定程序或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相关方案。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和子公司需履行特定程序,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的标准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则需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其方案。


终止、修改或恢复企业年金方案时,金融企业需要遵循内部法定程序,并及时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确保整个过程符合法规要求。


扩展资料

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以财金〔2012〕159号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企业年金的建立条件、企业年金的方案实施、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附则5章29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金融企业年金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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