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如题所述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旨在确保水源的清洁和安全。以下是相关内容的改写:


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一级和二级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禁设置排污口,以防止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


第二十一条对准保护区内的活动做出了严格限制: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等设施排放有毒废水和病原体污水,也不允许储存危险物质如油类、放射性物质等;禁止设立化工原料和废物储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堆放地和转运站。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施工活动需采取措施防止对水源造成破坏或污染。


在二级保护区,除了上述规定,还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铺设污水、油类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以及修建墓地。动物尸体的丢弃和掩埋也被明令禁止。


一级保护区的保护措施更为严格,除了遵守上述规定,还严禁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水源的完整性。




扩展资料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经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6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