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假2024年新规定

如题所述

上海市对产假的规定如下:
1. 女职工生育享受的基本产假为98天。
2. 若出现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情况,产假可以相应增加15天。
3. 产前可以休息15天。
4. 上海市还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可以增加婚假7天。
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则享有10天的配偶陪产假。
产假的申请流程包括:
1. 女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女职工休生育假申请表》。
2. 所在部门进行核准并签字盖章。
3. 人事处审核同意。
4. 开始休生育假。
5. 生育假结束后,填写《女职工生育假销假申请表》。
6. 所在部门再次核准并签字盖章。
7. 人事处审核同意。
综上,上海市的产假总时长为128天,具体情况允许产假增加15天或30天。婚假共计17天,配偶陪产假为10天。
【法律依据】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可适当延长。这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享有158天假期。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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