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已经勾选了但是未确认

如题所述

已勾选但未确认的发票可以撤销勾选。
1、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发票勾选”功能中,对于已勾选但未确认的发票,用户可以通过取消勾选标志来撤销勾选;
2、如果用户已经确认勾选,那么勾选结果将无法撤销;
3、在申报期内,如果用户已在“抵扣勾选统计”模块申请了统计,系统会锁定当期的勾选操作;
4、要继续勾选或撤销勾选,用户必须先撤销统计后才能进行;
5、每个税款所属期可以多次执行勾选与撤销勾选操作;
6、操作时,先在发票抵扣勾选功能中查询已勾选发票,然后选中发票取消勾选状态,最后提交撤销勾选。
发票管理的基本流程:
1、发票的开具:涉及到发票的申请、审核、打印和发放;
2、发票的使用:包括发票的填写、领用和报销;
3、发票的保管:指对已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4、发票的核销:在财务报销或账务处理后,对发票进行登记和归档;
5、发票的查询与统计:定期对发票进行盘点,统计使用情况,确保账目清晰。
综上所述,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用户可以对已勾选但未确认的发票执行撤销勾选操作,但一旦确认勾选则无法撤销;在申报期内,若已申请统计则需先撤销统计才能继续操作;每个税款所属期内可多次勾选或撤销,操作需通过查询已勾选发票并取消勾选状态后提交以完成撤销。
【法律依据】: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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