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解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之一: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学校安全法》,《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颁布是否意味着广州市在学校安全立法方面走在全国的前面?它的出台有什么意义?
解读: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学校安全法》,曾经有多位人大代表多次在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提议要求国家制定专门的《学校安全法》,但由于多种原因,至今尚未出台。出于学校安全管理现实的迫切需要,一些省市近几年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比如,辽宁、云南、河北、深圳、宁波等地出台了专门的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广州市新出台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吸收了上述省市的立法经验,结合广州市现实需要,在学校食品安全、噪音防治等条款及内容规定上进行了先行先试,也可以说广州市在学校安全立法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面。
广州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对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对进一步提升社会有关部门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确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校在保障学校安全方面的责任,稳定广州市学校教学秩序,促进广州市教育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之二:《规定》四大亮点
新出台的《规定》有哪些特点或者特色?
解读:其特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综合性强。《规定》基本涵盖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从学生上学到放学期间、从校内到学校周边的学校安全管理,从政府部门到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较全面的规定。
二是针对性强。该《规定》从起草到出台历经四年多的时间,经多次调研、反复论证,重点解决广州市学校安全工作的难点问题:一是政府职能部门、学校在保障学校安全方面的职责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二是学校安全工作缺乏经费和人员保障;三是学校周边环境比较复杂,存在的安全隐患比较多;四是事故发生后赔偿纠纷不清。针对这些难点,《规定》都做了明确的回应。
三是时代性强。《规定》除了常规管理的条款外,还增加不少时代要求的新规定,比如第十五至十九条的有关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女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的网络安全制度;第三十一条的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第三十三条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等。
四是操作性强。主要体现在:一是多项条款的内容规定都比较具体;二是义务主体的职责比较清晰;三是法律责任明确,有利于落实。这些都有利于提高《规定》的操作性。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之三:《规定》适用范围及特殊要求
《规定》对民办学校这类办学主体有哪些特殊要求?
解读:《规定》在第二条指出,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又指出,“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和其他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因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与要求具有共性,不会因为是公办或民办,是职业学校还是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而会有特别明显的区别。此外,本《规定》将高等学校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基于高等学校的管理主体、管理对象和管理模式等都与中小学、幼儿园存在不同。
相对各公办学校而言,广州市学校安全问题在民办学校更为突出,为保障《规定》的落实,本《规定》在第四十一条中的法律责任方面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做了区别规定。此外,鉴于民办学校可能因为经费无法保障等原因而导致学生发生事故的问题比公办学校更突出,因而在第四条规定了“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经费,将学校安全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正常运转。”这里的学校举办者包括了公办学校举办者和民办学校举办者。其中,公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以政府财政拨款的方式投资设立学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之四:校门提前开放,减少学生校外逗留时间
当前有些中小学校规定,早上和下午上课前半小时才开校门允许学生入校,这样可能会引发一些安全问题。对此,《规定》有哪些应对措施?
解读:一是学校作为专门的育人场所,应该以学生为本,首先考虑学生安全的实际需求。有些中小学在早上和下午上课前半小时才开校门允许学生入校的规定,有可能使得提前到达的学生有校不能进,只能在街上逗留。这很容易造成学生之间相互打闹、追逐,进而引发矛盾、打架以及交通危险;有些不法分子还乘机打劫,敲诈勒索,极易造成学生的人身、财产的伤害和损失。据统计,在校外发生的事故比在校内发生的事故比例要高很多。为解决这一问题,本《规定》在第十一条门卫制度第三款中明确规定除几种情形(即:1.法定节假日;2.市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在七时至十八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
二是同时考虑到学校的管理需要。在七时至十八时时间段以外,为非教育教学时间段。为保障学生入校后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本条第四款进一步规定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之五:校车安全全面规范
新出台的《规定》对社会公众关注的校车有哪些规定?
新出台的《规定》有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解决当前校园安全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校车问题既是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大量增加,与校车有关的各类安全事故也明显增多,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不少漏洞,校车的安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此,本《规定》参照国务院法制办草拟的《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结合广州市实际,在第十五、十六、十七和十八条分别就行政管理部门、学校、校车驾驶人、校车随车专职管理人员等几个主体对校车安全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保证条款得以落实,督促相关主体履行好应尽的职责,《规定》专门在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和四十三条中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之六:校园周边环境安全
新出台的《规定》对学校周边环境复杂、无证无照流动摊档的整治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
解读: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问题,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的职责。市委、市政府一直很关注这一问题,采取过多次专项整治活动。这次新出台的《规定》,吸收了这些活动的经验,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比如第六条规定的“协调工作机制”,要求“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环保、司法行政、建设、国土、质监、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学校安全问题,保障学校安全。”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等条款具体规定了公安、城管、建设、安监、工商、规划、交通、卫生、环保、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学校周边规划及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经营服务场所的管理和监督、道路交通警示设备、上下学交通安全、噪音防控等突出问题上的管理职责,并在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以保证给学生一个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
同时,也应该看到,建设一个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还需要社会公众的支持与参与,需要学校和家长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之七:校园课外活动安全
现在许多学校因为害怕学生出事故,就取消了许多课外活动,有的甚至规定学生下课了不许走动。对此,《规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解读:我们应该认识到,举办课外活动对学校来说是个两难问题,一方面学校应该开展活动,因为这有利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另一方面,只要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就有可能出现伤害,因伤害事故处理带来的纠纷,特别是有些家长因为赔偿或补偿金额未能得到满足而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令许多学校头疼。对此,本《规定》一方面通过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三十二条等条款,规范学校教学活动、课外课间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预防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一些补救和安保措施,如通过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办理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救济方式,来解决因伤害带来的赔偿问题;通过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期间,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对学校的安全保卫。
总之,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我们这个《规定》制定的目的。
全面落实《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相关措施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颁布后,将怎样落实这个《规定》,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规定》颁布了,接下来的工作还有很多,首先要通过媒体、讲师团宣讲、培训学习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与学习力度。其次要加大落实力度。根据《规定》的要求,细化学校安全管理中相关的配套制度,加强《规定》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提供实施指引。在此基础上,开展对各市区的实施情况检查,确保《规定》的要求落到实处。第三,进一步完善《规定》。针对《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广泛调研、立法评估基础上,不断补充、修订《规定》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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