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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