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公司撤销解散工人具体要给员工哪些经济补偿?

2006年拉森特博洛(青岛)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印度公司以下简称“拉森特博洛”)在青岛胶南成立。与某公司签订橡胶机械制造合资项目,原某公司员工一并归拉森特博洛公司管理。拉森特博洛后来变更为独资公司。现因为行业不景气等原因于2014年二月终止与全体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欲办理公司解散注销等相关手续。现在正在办理全体员工的经济补偿等劳动待遇。那么,原某公司员工工龄是否要计算作经济补偿之列?要支付给员工哪些经济补偿?

第1个回答  2014-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可以找单位协商要求结清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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